ISO17020檢查機構認可對設施和設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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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0檢查機構認可對設施和設備要求
1.1 檢查機構無須是其使用設施或設備的所有者。設施和設備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或由另一方(如設備的安裝者)提供的。在任何情況下設備的使用必須有規定,并滿足準則的要求。但檢查所用設備的適用性和校準狀況的責任,無論該設備是否為檢查機構所有,應由檢查機構獨自承擔。
1.2 如果需要環境受控并且使用檢查機構以外的工作場所,檢查機構應使用校準過的設備對這些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進行監控,并記錄結果。如果檢查實施時的環境條件超過了允許限值,應予以注明。
1.3 不允許未授權的人使用設施和設備。如果某一部件脫離了檢查機構的直接控制,在重新使用其進行認可范圍內的工作之前,必須采取措施確保持續適用性。典型的措施包括直觀檢查、功能性核查和/或再校準。
1.4 對每件設備進行的唯一標識是很重要的,即使組織的某類設備只有一件也應予以唯一標識。這能確保無論何種原因當該設備被替換時的可追溯性。
1.5 當測量和檢測的結果對檢查結果(如與要求符合性結論)有顯著影響時,則這些測量和檢測使用的所有設備必須進行可溯源的校準。
1.6 當使用未在檢查機構直接控制下的設備時,檢查機構在使用該設備進行檢查之前應驗證其符合準則要求。驗證程序應文件化,并保存驗證記錄。當這類驗證不可行時,不應簽發報告,或當簽發是強制要求時,應在檢查報告中以明顯的方式聲明此情況,并告之客戶。
1.7 可能時必須進行可溯源至國家或國際標準的校準。
1.8 當工作設備的校準在內部實施時,對國家標準的可溯源性應確保使用測量參考標準(檢查機構持有現行有效,由具有能力的機構出具的可溯源的校準證書或類似的文件)。校準證書應詳述以參考標準進行校準的設備的測量不確定度。有關測量不確定度的進一步的信息見ILAC G8.
1.2 如果需要環境受控并且使用檢查機構以外的工作場所,檢查機構應使用校準過的設備對這些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進行監控,并記錄結果。如果檢查實施時的環境條件超過了允許限值,應予以注明。
1.3 不允許未授權的人使用設施和設備。如果某一部件脫離了檢查機構的直接控制,在重新使用其進行認可范圍內的工作之前,必須采取措施確保持續適用性。典型的措施包括直觀檢查、功能性核查和/或再校準。
1.4 對每件設備進行的唯一標識是很重要的,即使組織的某類設備只有一件也應予以唯一標識。這能確保無論何種原因當該設備被替換時的可追溯性。
1.5 當測量和檢測的結果對檢查結果(如與要求符合性結論)有顯著影響時,則這些測量和檢測使用的所有設備必須進行可溯源的校準。
1.6 當使用未在檢查機構直接控制下的設備時,檢查機構在使用該設備進行檢查之前應驗證其符合準則要求。驗證程序應文件化,并保存驗證記錄。當這類驗證不可行時,不應簽發報告,或當簽發是強制要求時,應在檢查報告中以明顯的方式聲明此情況,并告之客戶。
1.7 可能時必須進行可溯源至國家或國際標準的校準。
1.8 當工作設備的校準在內部實施時,對國家標準的可溯源性應確保使用測量參考標準(檢查機構持有現行有效,由具有能力的機構出具的可溯源的校準證書或類似的文件)。校準證書應詳述以參考標準進行校準的設備的測量不確定度。有關測量不確定度的進一步的信息見ILAC 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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