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P良好實驗室認可后的權利和義務
GLP良好實驗室認可后的權利和義務
9.1 CNCA的權利和義務
9.1.1 權利
CNCA有權對實驗室開展的活動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有權針對實驗室不符合CNCA 規定的情況,作出終止、注銷GLP符合性評價合格資格的決定;
9.1.2義務
CNCA有義務利用網站或其他方式公開國家GLP符合性評價計劃,公開GLP符合性評價合格實驗室的資格狀態信息并及時更新;公開有關GLP符合性評價的規范、程序、要求及監督檢查結果;公開從事GLP符合性評價的專家名單以及他們從事過的評價記錄;
CNCA有義務接受評價相關方及社會各界對GLP評價工作的監督、質詢、申訴、投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解決。
9.2 CNAS的權利和義務
9.2.1 權利
有權在接到CNCA的《技術評價委托書》后組織評價專家組,組織實施對實驗室的GLP技術評價,并根據CNCA的計劃和要求對實驗室進行定期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和復評價;
有權對得到CNCA批準的實驗室發放GLP符合性合格證書,并監管該證書的使用,包括根據CNCA的決定收回所發放的GLP符合性合格證書。
9.2.2 義務
有義務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發布有關技術評價的程序和規則;
有義務就技術評價的發現,報告并建議CNCA采取擴大、縮小、終止、注銷實驗室GLP符合性評價合格資格的措施,或建議調整國家GLP符合性評價計劃;
CNAS 有義務為被評價實驗室提供與技術評價有關的文件材料,解答被評價實驗室關于技術評價過程的有關疑問。
9.3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9.2.1 申請GLP符合性評價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9.2.1.1 權利
有權獲得CNCA、CNAS的相關公開文件;
有權獲得本實驗室GLP符合性評價安排進度、評價專家組成員所服務的單位等信息;
有權對CNCA、CNAS的工作人員及評價專家組成員的工作提出申訴和投訴;
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時,有權對評價專家組的組成提出異議。
9.2.1.2 義務
有義務了解CNCA、CNAS的有關GLP符合性評價要求和規定;
有義務按照CNCA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和相關信息;
有義務服從CNCA的各項評價和監督檢查安排。
9.2.2 GLP符合性評價合格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9.2.2.1 權利
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宣傳其作為GLP實驗室,在評價合格的領域從事相應的安全性評價工作;
有權對CNCA及其工作人員、評價專家的工作提出投訴,并有權對CNCA 針對其作出的與GLP符合性評價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
有權自愿終止GLP符合性評價合格資格。
9.2.2.2義務
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本程序規定的要求;
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有義務為CNCA安排評價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價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絕CNCA
派出的觀察員、國際GLP符合性檢查見證人員等;
實驗室在發生重大變化時,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CNCA;
有義務在GLP符合性評價要求發生變化時按照CNCA要求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完成后通知CN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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