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ISO14001標準中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理解
對ISO14001標準中的“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理解
ISO14001標準條款“4.3.2法律和其他要求”是其中“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要素之一。從環境方針的制定到環境因素的識別、重大環境因素的評價,從目標、指標的確定到環境管理方案的建立,從運行控制到監測、檢測,從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審計到環境管理評審,整個決策階段和所有控制過程都必須認真地對待、慎重地考慮這一要素。“法律和其他要求”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所適用的法律;另一則是其他要求。
1、所通用的法律
這里法律所涉及的內容應當包括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標準、管理辦法、實施條例、暫行規定等。一般來說,國際組織、國家團體、政府部門、執法機關等所頒布的,必須執行的有關環境保護文件等都應列在其中。
然而,對于期望建立和實施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某一具體企業來說,上述法律、法規及文件的內容都十分繁雜,適用范圍極其廣泛,企業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全部收集。因此,有必要探討某種有效的方法,來明確或界定企業所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
根據過程控制原理,企業可以從資源、過程、服務或產品流通所涉及的法律入手,定向思維,順藤摸瓜。
1.1、資源(這里主要指原材料和能源)所適用的法律
一般來說,一個企業生產產品(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產品)所使用的資源應當是有限的;或者所使用的原材料品種、能源種類也應當是可數的。因此,使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所適用的法律,應當是十分明確而且方便收集的。如:
*有違生態保護的原材料;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原材料;
*易腐蝕、易變質的原材料;
*異味或加工過程中易產生異味的原材料;
*在使用和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中間體的原材料;
*其他原材料(如放射性材料);
*易產生公害的能源(如含鉛汽油)等。
十分明顯,對這些原材料或能源都有相適用的法律。
1.2、過程所適用的法律
這里我們可以把過程理解為生產、加工或企業的日常活動等,視企業的性質而異。對于企業的正常過程來說,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因素所涉及的法律也應當是明確的,過程產生的環境因素包括:
*企業排放的廢水、廢氣及其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質;
*企業產生的廢棄物及其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質;
*企業產生的噪聲;
*企業所使用的燃料油。潤滑油;
*企業所造成的資源流失、水和能源狼費等。
2.2.1.3產品在流通領域或服務所適用的法律這些法律包括:
*某些產品已經或將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如含磷洗滌劑;
*產品自身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將對人體或環境產生影響。如一次性發泡膠飯盒;
*某些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并對人體或環境產生影響。如某些企業生產的CFc制冷劑;
*產品在最終成為廢品時的可回收、可利用以及可降解性能;
*產品環保標識及其符合性等。
針對以上內容,比較容易明確或確定所適用的法律。必須指出的是,所收集到的法律、規和標準等必須是最新有效版本。一般而言,地方有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相應的國家、省、部頒布的標準,是決策的重要依據。
2、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也可以理解為相關各方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因此,其他要求所涉及的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形式上應當具有雙向性和對等性;內容上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
2.1、其他要求具有廣泛性
這主要是由環境在定義上的廣泛性。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社會期望性所決定的。因此,除對企業自身的其他要求外,其他要求的相關方可以是有關環保執法部門、社會團體、環保組織、行業協會、周圍鄰里、客戶、供應商、分承包方等。內容包括:
*企業對環境的理解和對環境保護更深層次的認識,所制定的目標指標;
*上級環保或其他有關部門對企業污染環境或排污限走要求;
*產品承銷商、客戶對企業的環境要求;
*周圍鄰里對企業環境狀況的要求,包括對企業造成污染的抱怨以及他們向上級部門的投訴等;
*商品流通領域中相關的環境要求,包括企業生產產品的環保形象,如:綠色商品,使用綠色環保標志或通過某些環保認證及其銷售市場的響應等,以及一些綠色環保組織的評價和消費者的反映,商業機會、競爭優勢等。
2.2、其他要求具有的雙向性或對等性
這一點主要由環境定義的相對性,環境的不可分割性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性所決定。
為了環境保護,其他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企業完善環境管理;為了有效地實施環境管理,企業也有責任和義務對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實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要求,即企業對相關方的要求。這里的相關方包括:原材料供應商,燃料油、潤滑油供應商,元器件制造承包方,廢物、廢料以及垃圾處理承包方,產品承銷商,客戶,鄰里等。內容可以包括:
*通報企業正在建立和實施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
*宣傳企業的環境方針,尤其是兩個承諾;
*希望為企業提供環保產品,或者配合企業實施環境管理;
*希望產品承銷商、客戶或消費者按規定要求處理因產品所造成的任何環境影響等。
2.3、其他要求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這主要是由環境保護的急迫性所決定的。為了保護越來越惡化的生存環境,維護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貫徹落實企業的環境方針,對環境保護的任何要求都是理所當然、理直氣壯的,無論是對分承包方、供應商、鄰里還是對產品承銷商乃至客戶。為此,可以通過下列形式體現:
*與企業簽訂有利于環境保護或環境管理方面的脅議或書面承諾;
*有關廢物、廢料以及垃圾處理的承包方,必須嚴格為工商行政部門正式注冊單位或業務范圍在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之內的;
*在所有原材料的采購過程中,必須將候選方的環境保護形象或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作為判斷合格供應商的條件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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