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審計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審計
1、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審計的定義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是“客觀地獲取審計依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該組織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準則的一個系統化的、文件化的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報送委托方。”
2、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審計的目的
其目的一般有:
——對照15014000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準則,確定受審計方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EMS)的符合情況;
——判定受審計的EMS是否得到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確定受審計方EMS中可改進的領域;
——對內部管理評審在確保EMs持續適用性和有效性方面效能的評估;
——對一個有意與之建立合同關系的組織的EMS進行評價。
3、審計的范圍
在明確審計目的后,審計組長與受審計方應確定審計范圍。確定審計范圍時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受審計方在行政上即人力、物力、財力運行上是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一般來講一個企業的整體作為一個企業成為受審計方總是可以的,但一個企業的一部分可否作為一個企業成為受審計方,就要看它在行政上是否相對獨立于企業的其它部門,在人、財、物管理上是否獨立。
——在確定審計方范圍時,還要考慮到環境的相對獨立性。同樣,一個企業的整個現場都列入審計的范圍總是可以的,但只考慮企業的一部分現場列入審計的范圍時,就要考慮到這部分現場與其它現場在環境上是不是相對獨立,與其它現場在環境上有沒有相互作用。一個非獨立的與現場的其它部分有環境相互作用的部分現場,一般不能成為獨立的環境管理體系,即不能被確定為完整的審計范圍。
—— 受審計方的現場在地理位置上也應是相對獨立的,這一點與上一點是相互關聯的。分散的現場一般在管理上不易統一,因此,對于相距較遠的現場可以考慮建立獨立 的體系,但若可行也可建立一個整體的環境管理體系;另一方面,地理上難以分開的企業的兩個部分一般也不易單獨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4、審計的準則
環境管理體系審計的準則可以歸納為以下三條。
——ISO14001標準是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的規范性標準,做為審計的準則之一是必須的。
——環境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及其它相關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環境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是企業根據ISO14001的要求編制的。一旦發布就是企業的內部環境管理法規,因此環境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及其它相關環境管理文件也是審計準則的組成部分。
——適用于企業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ISO14001特別強調對環境法律、法規遵守的承諾,因此作為適用企業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也必須作為審計的準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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